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及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河南省工會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和河南省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上級主管工會批準。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范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凈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河南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托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的溝通,依法足額落實基層工會按照河南省總工會確定的留成比例應當留成的經費。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于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范圍控制在學員總數的10%以內,獎勵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課人員酬金標準以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為準。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報上級工會批準。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并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規范工會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工會有關規定,年初要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經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應嚴格按規定撥繳工會經費,工會會員要辦理入會手續并按時繳納會費(含勞務派遣工等);工會舉辦活動項目要有具體方案和通知;購物發票要寫明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及附購物清單;報銷單據應附上所有參與人員名單,獎金、物品發放要有簽領單,用餐要有用餐人員名單;基層工會舉辦的比賽競賽不可普發安慰獎、鼓勵獎、參與獎,不可對參加上級工會或其他部門舉辦的比賽獲獎人員再發放配套獎;要規范職工春秋游、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活動,不得借機組織公款或變相公款旅游;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可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支出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應單獨設立工會賬戶,工會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職工體檢、職工食堂、職工教育、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行政表彰、走訪慰問離退休干部職工等工作,屬于單位行政的福利費、教育費、商品和服務支出等支出范疇。基層工會可接受行政委托,協助或承辦上述工作,但經費須由行政負擔。
離退休人員的集體福利應在單位行政列支,不得納入基層工會集體福利發放范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市級及以下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 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產業、本系統和本單位工作實際,明確開支標準,規范工會工作和活動的開展。基層工會制定的相關辦法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河南省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豫工文〔2015〕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