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業,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資監管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依法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促進產權流轉,優化資源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 號)、《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 號)以及《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4〕95 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加強企業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產評估工作
(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核準。經省政府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備案。經省政府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一級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一級企業負責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資監管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有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二)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國有全資企業(下同)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股權比例。
(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股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確定轉讓價格。
二、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工作
(一)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屬的各級子企業對外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能進則進,應進必進”的要求,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公開轉讓,嚴禁暗箱操作、違規場外交易。
國有資本參股企業產權轉讓事項,國有產權持有人應按規定正確發表股東意見并行使表決權,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
(二)省政府國資委決定一級企業國有產(股)權的轉讓事項。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者轉讓國有產(股)權凈資產值超過5000 萬元的,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級企業決定本企業資產轉讓及其二級企業產(股)權轉讓事項。其中,本級企業重大資產及其二級企業產(股)權轉讓事項,報省政府國資委批準后實施。
一級企業所屬二級以下各級子企業國有產(股)權轉讓事項由其所出資企業決定,并逐級報一級企業批準后實施。
(三)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
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權可
以實施無償劃轉。具體程序按《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 號)、《關于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239 號)的規定辦理。
四、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
(一)國有股東因破產、清算、注銷、合并、分立等原
因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以及國有股東質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國家出資企業依法辦理,并通過國務院國資委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變更備案表》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備案表》(可登陸系統首頁獲取),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二)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9〕124 號)要求,將可行性報告逐級報省政府國資委審核。省政府國資委出具書面意見后,相關單位可開展審計、評估等具體工作。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健全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各省管企業、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國有產權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和完善企業產權管理制度,規范決策流程,明確工作分工,強化管理責任。特別是各一級企業要建立和完善產權轉讓、資產評估等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強學習培訓,提高產權管理隊伍業務素質,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按規定應由一級負責審批或備案的產權管理事項,管理權限不得層層下放。
(二)建立產權管理事項報告制度。各省管企業辦結相關產權管理事項后,應按規定定期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政府國資委。要充實報告內容,提高報告質量,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國有產權運營與變動情況。
(三)加強產權管理監督檢查。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對企業產權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省政府國資委將不定期對省管企業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產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產權管理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促進提高產權管理水平;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研究相應措施,防范類似問題發生;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省管企業,各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反饋。
省政府國資委
2015 年3月5 日